綜合所得稅申報須知
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答: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五月一日起到五月三十一日為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或是以繳稅取款委託書填寫正確的納稅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存款人姓名、金融機關名稱、存款種類、帳號、應繳稅額等資料,並蓋好原留印鑑後向國稅局申報。
問: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納稅額應該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例如九十二年度有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二十萬,就應按照百分之三十五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也就是以二十萬乘以百分之三十五所得的七萬元繳稅。另外,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九十天,那麼他因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外僱主支付的報酬,仍然應該自行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問: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答:
下面兩種是屬於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的人。
不屬於前面兩項所說的個人,就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