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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須知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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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綜合所得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

答: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五月一日起到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繳的稅額後,求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稅額,必須在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自行繳納。但是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因為是屬於分離課稅的性質,所以已經扣繳的稅款是不能申報減除的。

問:綜合所得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答: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的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果戶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那麼就向台北市國稅局或高雄市國稅局以及他們所屬的稽徵所辦理,如果戶籍在台灣省,則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以及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請參閱申報書正面或反面下方附表;如果工作地點與戶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可以就近向工作地點的稅務機關申報,所算出來的應納稅款可以就近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果是選擇郵寄申報的人,請直接寄到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

問: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答: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過去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問: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答: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一)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二)如果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佔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九十二年五月十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九十二年他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的就是七四○○○乘以三百六十五分之一百三十,也就是可扣除二六、三五六元,標準扣除額可扣除一五、六七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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