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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興建集村農舍可望取得法源依據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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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困擾金門地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的問題,可望獲得法令鬆綁,縣籍立委吳成典昨日發佈新聞稿指出,行政院已核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目前正由內政部、農委會辦理預告及會銜發布等內部程序,近期內將可發布施行。

吳成典指出,此次修法重點在於解除了農地興建農舍僅百分之十建蔽率,以及集村農舍興建時,起造人持有土地必須全部同屬都市或非都市土地等兩大限制。待相關部會會銜發布後,古寧頭集村興建計畫可望在國內拔得農村興建農舍的頭籌。

吳成典指出,為解決地區「集村農舍」及農地興建農舍等問題,去年六月間即在立法院院會中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儘速依金門地區特殊歷史因素及實際需要,適時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有關規定,並依法制作業程序會銜發布。當時已獲得行政當局允諾,將儘速召開會議研處。為加速行政命令的修正時程,吳成典去年亦曾要求內政部、農委會加快研處時程。

經過了將近一年的努力,吳成典昨日指出,行政院在函覆質詢內容時表示,已經核定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正由相關部會會銜辦理預告及發布程序中,也讓長期困擾金門地區「集村農舍」興建的相關問題,可望獲得解套的法源依據,待行政程序完備並發布施行後,縣府即可依法行政,讓問題迎刃而解。

根據吳成典提供的資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

第六條|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

(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八條|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但離島地區,得以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

二、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與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同,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但於福建省金門縣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三十戶者為六公尺,三十戶以上為八公尺。

七、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但基地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吳成典表示,金門有一千六百多年的歷史,歷經戰亂,早期地政未經過土地重整,加以軍事管制期間「軍佔民地」情況普遍,地區農地地權紊亂、代代繼承後農地細分、畸零不整,造成地區農民即使擁有多筆農地,亦多零散、窄小而未必相鄰近,更無法集村興建農舍;經過吳成典的居中協調與爭取,終獲行政院的善意回應。政府施政如能配合地區特性,從善如流,不僅能解決民眾實際問題,更能彰顯政府效能;吳成典希望執政黨各部會從政人員,應將金門視為資產來開發,渠亦將秉持金門利益優先原則,針對金門特殊歷史環境,將陳年無法解決之案件,用修改法令方式逐一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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