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辦營業稅法令座談會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昨日上午、下午各辦理一場營業稅法令座談會,邀集地區營業人就營業稅、營所稅申報進行雙向溝通,金門服務處主任邱森祥就營業稅申報與相關法令進行說明,也強調願意在法規範圍內盡力協助業者解決營業稅與營所稅申報所遭遇的問題。
由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主辦的這項營業人稅務座談會昨日上午、下午分別在在金門服務處會議室舉行,由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站主任邱森祥主持,包括股長施淑珍、林幸枝,與地區會計事務所、營業單位等七十餘人到場參加。
會中並除針對營業稅、營所稅的申報法令與相關規定進行講解,有關「離島地區免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之規定最受到與會營造業者的關心,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指出,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免徵營業稅規定,所稱「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是指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在金門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其銷售之貨物未於當地交付者,不包括在內。上開貨物如係航空器、船舶、汽(機)車或房屋,則應以經澎湖、金門或馬祖地區當地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營業人應於向營業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所稱「於當地提供之勞務」係指銷售之勞務以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提供並使用者為限。運輸業則以在該地區已依法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並開立自該地區載運客、貨離去至中華民國境內第一站之客、貨票價部分為限。
另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適用該條例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註記。
昨日有的營業人也反映,「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不服實際的規定,金馬地區之營業人自台灣或其他地區進口貨物銷售地區時,將反而因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需自行吸收進貨時之進項稅額轉嫁於消費者,營業稅將加重地區全民負擔,已失去立法美意。他們建議應朝向零稅率的方向來修法。
在座談中,對於業者所提關於營業稅法令及申報等項問題,從事稅務工作已有三十年經驗的邱森祥也當場予以答覆,他並強調願意在法規範圍內盡力協助業者解決營業稅與營所稅申報的問題,也希望大家來配合。
邱森祥也指出地區許多營造業者有進貨憑證不足,或忘了扣抵的現象,導致一年的辛苦,卻因一時的疏忽而遭受損失。因此,他建議業者要健全會計制度。而對於營業人提出的意見,也將彙整陳報財政部,以做為未來修改稅制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