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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眼尖再查獲設定動產擔保車闖關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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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眼尖再查獲設定動產擔保車闖關

港警眼尖再查獲設定動產擔保車闖關

地區一名男子以新台幣十一萬五千元由台一家當舖購進一輛價值近六十萬轎車,經船運抵金門時被金門港警所及岸巡總隊料羅安檢站攔截發現該輛轎車設有動產擔保,按規定不得買賣,警方依法進行查扣,同時將約談車主到案說明;警方並將針對全縣已進口並設有動產擔保車輛展開清查,嚴防金門成為車輛走私銷贓到大陸的跳板。

據金門港警所初步調查,地區這名王姓男子係去年底以台幣十一萬五千元在台北一家當舖購進車號DR|8190轎車,並船運抵金門使用;經警方追查車籍資料發現,這輛轎車車主係台北巿人,當初購車係向銀行設定動產擔保並以分期方式付款,車主在繳交一半貸款後,不僅未清償債款,甚至,將車子抵押予當舖。

王姓男子向警方供稱,他到當舖買車時,當舖業者並未告訴他這這輛轎車設有動產擔保,並佯稱再過段時間即可辦理過戶,在尚未辦理過戶前所有稅費仍由原車主負擔,當時他信以為真決定買下,並將車子運回金門使用,目前才知道設有動產擔保的車輛不得買賣,也不能過戶,車子已被警方查扣,實在得不償失。

金門港警所已通知原車主到案說明,警方指出,設定動產擔保的車輛其買賣行為是違法,如果買主明知設定有動產擔保還去買則視同共犯;警方根據以往個案發現,地區不少人為「撿便宜」常會到當舖或二手車巿場挑購車子,警方提醒民眾買車時要三思,拒買來路不明或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問題車輛,小心招惹上麻煩。

金門港警所所長莊振嚴指出,動產擔保汽車未清償貸款前所有權乃屬貸款公司或銀行所有,並禁止出貨、變賣及轉移,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可對車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為嚴防來路不明車輛「借道」金門走私到大陸,莊振嚴要求員警加強對申報進口車輛資料查核行動,並將配合監理單位針對全縣已進口並設有動產擔保的車輛進行全面性清查工作,雙管齊下,防止問題車輛經非法買賣登陸金門,甚至由金門「銷贓」至大陸,成了兩岸三地治安上的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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