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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各類噪音防制與管制區劃定環保局召開說明會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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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環保局昨日上午在金門縣立體育場舉辦一場「金門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及航空噪音管制區劃定修正公告」說明會。除了聽取與會民眾的意見和建議,金門縣環保局長蔡是民也希望透過每二年檢討一次的機會,讓噪音防制和管制區劃定能更符合執行需要,期讓金門住的環境更美好。

這場「金門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及航空噪音管制區劃定修正公告」說明會,昨日上午九時起在金門縣立體育場視聽室舉行,並有六十多位民眾踴躍參加。會中,並由必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與會說明。

金門縣環保局指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之二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依據原「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受機場航空噪音影響之地區,應依航空站申報之等噪音線圖、實際監測紀錄、附近地形及土地使用情形劃定各級航空噪音管制區公告實施,並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重新劃定各級航空噪音管制區時,亦同。航空噪音管制區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實施前,應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公告實施後應每二年檢討一次。

金門縣環保局並指出,噪音管制區的劃定源起自於噪音管制法第五條中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中,對於噪音管制為了達到分區、分時段及噪音類別的不同訂定適用噪音管制標準及管制對策,環保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並參考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公告實施,並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備。重新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時,亦同。前項噪音管制區,應每二年檢討一次。環保署又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訂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作為各地方主管機關劃分或重新檢討噪音管制區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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