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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車輛夏季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期限至卅日止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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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監理所自六月一日起進行開徵「九十三年度營業車輛夏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日期將持續至六月三十日止,監理所籲請車主於接獲是項繳款通知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內逕向「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繳納,若在六月十五日仍未收到繳款通知書,請儘速前至監理所補單繳納,(聯絡電話332407、傳真333035),以免逾期受罰。

據金門監理所資料統計,本縣目前列管各型營業車輛,總數量有八百五十六輛,包括有營小客、營小貨、營大貨、營大客、租賃小客車、遊覽車等各型營業車輛,九十三年度夏季汽燃費開徵繳納日期自六月一日起至三十日止,逾期未繳納者依交通部九十年三月一日公告對汽車燃料費欠繳之車主處以罰鍰。

金門監理所指出,營業車輛汽燃費開徵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每年分四季開徵,交通部為落實公平制度,並增加國庫收入,已經援用公路法第七十五條,對逾期不繳納汽燃費的汽機車車主處以罰鍰。所以,籲請地區車主按期繳納,確保個人權益。

交通部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布的「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在汽車部份,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六千元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六百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九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一千八百元罰鍰。

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五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一千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二千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三千元罰鍰。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請車主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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