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轉發經濟部訂定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金門縣政府轉發經濟部訂定「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並自即日起施行,主管機關依土石採取法規定受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
依該項收費標準,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之審查費為新台幣五千元,勘查費為新台幣一萬元;有關證照費方面,土石採取許可證、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補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或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均為新台幣三千元;在登記費方面,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變更,以及土石採取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合夥者,其負責人(代表人)、住所之變更或更正,均收取新台幣三千元。
該收費標準中亦規定,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但依土石採取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則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則退還所繳之勘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