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公布施行
金門縣政府制定「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並公布施行,條例中規範每日上午六時前、每日下午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經縣府公告的年節或特殊節慶之期間,得不受這項限制。
金門縣政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該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有關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均由縣府公告。
條例中也規定,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
至於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空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年滿十二歲。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
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年齡之限制,產品標示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關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之限制,經向縣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縣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