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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所依行政院平地景觀造林綠美化方案鼓勵民眾參與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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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林務所為鼓勵地區民眾參與造林工作,特向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爭取平地景觀造林經費,所長許明鴻鼓勵有興趣的民眾積極參與,提昇綠色生活品質,拓展綠資源產業,紓解農產品產銷失衡現象,增加平原綠地面積,發展休閒農業,使地區綠資源更加豐富。有關問題請洽詢林務所352846-7造林課陳榮欽。

林務所依行政院核定之「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方案」辦理平地景觀造林六年計劃實施至九十六年十二月止,其造林對象以集團造林為原則,造林面積應毗連二公頃,或同一地段毗鄰五公頃以上。

林務所指出,平地造林之申請、配苗、造林成果檢測、造林獎勵金及直接給付之發放,均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獎勵期限二十年,其獎勵造林之種苗,依下列方法供應之:

(一)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培養,無償供應,如自備種苗,可填具自備種苗申請書,於造林檢查後核定補助,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元。

造林人攜帶土地所有權狀、他項權力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影印本,向造林所在地所屬(鄉、市、區)公所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提出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經查核土地有關證件無誤後,在申請書上「核對土地有關證件」欄內核章受理之。

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應切實審核需要種苗數量,並填造種苗無償配撥申請具領清冊連同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一份,送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

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接到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送之申請書件,逐筆詳為審查後,將配撥核定數量,登入申請具領清冊配撥核定數量欄入,送還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

種苗配撥數量經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核定後,(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迅即通知各受配人限期具領,於種苗配撥完竣後,將造林情形登入造林登記卡二份,並將清冊及登記卡各一份,送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備查,業管理經營機關備查,於各一份留存。

種苗受配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期提高造林成活率。

造林成果檢測方法如下: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造林登記卡,排定日期,於造林三個月後,派員會同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或出租機關人員,赴實地核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造林情形,並將實際檢測結果,登記於造林檢查記錄卡。

造林獎勵金之發給方式每年每公頃直接給付五萬四千元,另第一年發給新植費用每公頃十萬元,第二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發給撫育費三萬元,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發給管理費二萬元,每公頃合計二十年可領一百六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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