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主秘要求各單位具體改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金門縣政府『公共建築物及公共活動場所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三次會議,昨日召開,與會委員針對各單位提具改善計畫(替代方案)進行審查,縣府主秘翁廷為兼召集人要求應依期限確實改善,尚未提具改善計畫的單位,也應儘速提出,逾期未完成改善單位會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執行裁處。
這項會議於昨日上午十時假縣府第二會議室舉行,由召集人翁廷為主持,包括,消防局、水產試驗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金鼎國小、古城國小、金城國中、賢庵國小(垵湖分校)、金湖國中、金沙國中等單位代表與會提具改善計畫(替代方案)。
承辦單位進行業務報告表示,按內政部營建署函指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清查新建公共建築物(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不符規定者,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改善完成,另既有公共建築物(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分類、分期及分區改善計畫,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善完成。另有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業務,縣府於第四次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金門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分類、分期改善執行計畫」(草案)。本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分類、分期改善執行計畫,第一期核定改善計畫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二期核定改善計畫期限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受檢單位,經本縣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小組複查結果,大部份未於前開期限內完成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單位是否逕移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主管機關裁處。
經討論後,召集人翁廷為裁示第二期核定改善計畫期限延長至今年年底,他要求尚未提具改善計畫的單位,應儘速提出,逾期未完成改善單位會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執行處罰。
與會委員也審查通過消防局等單位提具改善計畫(替代方案),對此,翁廷為要求要依提出的改善計畫落實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