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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縣府公告施放標準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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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依「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昨日公告金門地區許可施放爆竹煙火之年節或特殊節慶,民眾若逢縣府公告的年節或特殊節慶之當日及前後各一天均可施放爆竹,但各公私立機關、民間團體節慶均需事先申請核可後,方得施放爆竹或煙火,否則將依法重罰。

金門縣政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該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有關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均由縣府公告。條例中規範每日上午六時前、每日晚上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經縣府公告的年節或特殊節慶之期間,得不受這項限制。

縣府公告金門地區許可施放爆竹煙火之年節或特殊節慶名稱如下:春節至上元節(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清明節(國曆四月五日或以當年所定之日期為主)、浯島城隍爺聖誕(四月十二)、端午節(五月初五)、中元節(七月十五)、中秋節(八月十五)、除夕(以隔年大年初一前一天為準)。以上所公告之當日及前後各一天均可施放爆竹。

條例中也規定,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有關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之限制,民眾若逢縣府公告的年節或特殊節慶,可施放爆竹,不受前項限制。未經公告之節慶,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縣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方得施放爆竹或煙火,否則將依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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