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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撤職救濟金申請期限延至明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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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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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辦理「金門地區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之公教員工任職年資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申請期限將延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條件者應在期限內檢附相關證件向當事人最後離退之機關學校提出申領。

縣府人事室指出,「金門地區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為撤(免)職之公教員工任職年資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字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實施,原要點申請期限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考量當時被撤(免)職人員多有旅居台灣地區者,該等人員年事亦長,對資訊取得較慢,致近來陸續仍有部分人員提出申請,縣府基於這項要點之精神及維護該等人員之請求權益,修正該要點之申請期限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希望符合條件者應把握期限,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領。

依照「金門地區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為撤(免)職之公教員工任職年資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條文規定,該項救濟金實施對象為,任職前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含前金電公司員工、金門高中、金門高職),於戰地政務期間,以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為限,並應於期限內檢附被免(撤)職證明、年資證件、立切結書、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再任公職者。二、曾任公職於離退後,上開年資未被採計為退休(職)、撫卹、資遣年資者。三、現再任公職,上開年資於再次離退時影響其併計為退休(職)、撫卹、資遣之年資(基數)者,或不同體制無法被再任機關(單位)採納年資而願先行切結請領者。

該項救濟金計發方式為:一、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被撤(免)職時,所適用之退休(職)、撫卹,資遣規定計算基數。當時無規定可資適用(依據)者,則比照(對照)相當(相關規定)計算基數時,逕皆比照(對照)現行俸級計算(兩相乘)之;未符上開離退年資(規定)條件者,則按比例核算基數後,再比照(對照)現行俸級計算(兩相乘)之。二、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最後離退之機關學校(次以再任或上級機關)負責辦理本案。各機關學校宜請逕行通知並審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之各證件,且應併以當事人(含已亡故員工)離退時之相關離退規定為依據,依所附計算表,計算應發之一次救濟金(計算表列出計算依據、計算公式、應付金額),採個案(一案一人)申報方式函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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