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就業計畫成效良好下半年決推動後續配套措施符合條件者速辦理求職登記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已於六月份圓滿結束,鑑於執行成效良好,行政院已決定下半年推動「後續配套措施」,延續擴大就業計畫成果。也歡迎符合進用條件者儘速向金門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金門就業服務站表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已於六月份結束,鑒於計畫執行績效良好,行政院已決定繼續辦理,並統整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二百億特別預算賸餘經費、各部會運用其主管基金或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等項經費,將在下半年推動「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三年下半年後續配套措施」。
這項「後續配套措施」當中,以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二百億特別預算賸餘經費所辦理的後續計畫,進用人員資格、優先推介指標等,仍須依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推介就業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尤其他則依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三年下半年後續配套措施推介作業注意事項」辦理。這兩部分的主要差異在於進用人員資格條件、優先推介指標。
就業服務站強調,「後續配套措施」的進用人員資格條件規定如下:一、3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失業者,(惟具有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負擔家計婦女、原住民、生活扶助戶等特定對象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二、辦理求職登記日前3年內,累計工作達6個月者。刪除原特定對象不受本項規定限制之條款,以排除非勞動力。三、未領取軍公教或勞基法退休金者。四、家戶(所得稅申報戶)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撫養親屬。
前述第一、第二項資格限制,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辦理,並定期將資料庫送勞委會勞工保險局進行資格確認與勾稽。第三、第四項資格限制,由用人單位協助辦理,於進用時,由用人單位輔導進用人員,以簽署意願書方式進行切結,並由職業訓練局定期將進用名單送往中央信託局及財政部進行資格確認與勾稽。
有關優先推介指標規定,就業服務站就合格登記求職者於網路推介管理系統建檔,再依以下各項優先推介指標,排定順序,積分愈高者愈優先,依序推介:一、長期失業者:有一定雇主失業達一年以上者,積分??分;有一定雇主失業達半年而未達一年者,積分5分。二、家庭經濟拮据者(由失業者自行舉證,無證明者不予計分):低收入戶者積分??分;家戶總收入平均分配家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一萬元者,積分??分。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積分5分。(多重身分者亦仍為5分)四、未曾參加永續就業工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者,積分5分。
該項「後續配套措施」的人力推介方式,將由就業服務機構依用人需求條件,就候用求職者核計其優先推介指標之績分,依序推介;遇積分相同者,以電腦隨機抽取,建立推介名冊,提供用人需求數二倍為原則,予用人單位遴選。用人單位如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推介名冊中遴用足額人員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再提供不超過用人單位原用人需求數二倍之人數作為推介名冊繼續推介,至多連續推介三次。
求職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或推介參加公共服務工作遴選,非因正當理由(例如工作地點距離求職者日常居住處所超過三十公里以上、求職人不符用人單位之標準,或求職人因病需診療且持有證明者),每拒絕一次工作推介時,網路推介管理系統將自動扣其積分5分,以調整其推介之優先順序。求職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公共就業方案用人單位遴選,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之理由,導致推介不成功時,得繼續接受推介其他公共服務工作機會。
另依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三年下半年後續配套措施考核作業注意事項」之任務分工,新增由勞委會指定就業服務站對用人單位辦理實地查核作業。就業服務站自接獲用人單位回傳錄取名單及上工日期等資料後,即開始辦理不定期考核訪視作業。
該項考核訪視將採不預警方式辦理,每一用人單位每個月至少應實地考核訪視一次,並依考核訪視表項目逐一核對填寫並簽名確認。用人單位應配合接受考核訪視不得拒絕,並隨時備齊工作計畫或執行計畫書(明確載明工作人數、內容及地點等)、出勤紀錄表(或打卡、刷卡相關紀錄)、工作日誌、督導人員名單及其他計畫推動相關資料表件以供現場核對。
就業服務站則將每月查核情形,詳實填具查核報告,於每月結束之次月五日前彙總陳報行政院勞委會。考核發現應加強督促改善者,就業服務站於陳報勞委會前即應專案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辦理複查,如經複查仍未改善,應函報主管部會處理並副知勞委會。考核發現未依規定情節重大者,如執行用人單位不配合查核作業、未上工卻虛報工資、簽到卻無工作事實、進用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任意調派至非計畫執行單位、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等,就業服務站應立即函報主管部會查證並副知勞委會。
金門就業服務站提醒鄉親,「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三年下半年後續配套措施」已陸續開始推展,惟進用人員條件、優先推介指標因經費來源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並新增由就業服務站進行用人單位訪視考核工作,請有意參加之鄉親及用人單位多加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