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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透過各事業體和工會加強工安宣導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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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場工作經常因發生職災造成身體的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透由地區各事業單位及基層工會組織加強來宣導相關的工安事故之法律責任及職業災害之定義及應採取之措施、善後處理。

國內發生的重大產業災害及職業傷害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保險理賠部分、間接損失帶來的工期延誤、停工所造成非保險理賠之損失,也造成企業形象受損,及社會損失。人員傷亡家庭破碎或危及公共安全之損失、以及業務過失、責任訴訟的精神損失。

南區勞動檢查所說明工安事故之法律責任及職業災害之定義及應採取之措施、善後處理。職業災害之定義: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一)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職業災害之主體為勞工,有因就業場所之(1)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2)作業活動(3)其他職業上原因等所引起之結果: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即稱為職業災害。

(二)應採取之措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際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ㄧ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三)善後處裡: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含第三款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3、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4、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該所指出,營造業不論是建築工程或者是土木工程,其施工環境與其他任何行業相比,往往都存在著較高的風險;復加以近年來,各類營造工程於施工作業上,又常常有層層轉包的情事,導致造成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之不易。以致歷年來,營造工地工作場所發生之職業災害案件,列屬為全產業中最高的行業。對於勞工有利及發生危險之虞之場所,立即採取嚴厲之處分,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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