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
針對貴報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新聞稿刊載「縣議員董東漢涉嫌向金門文化園區包商索賄未遂」一文,內容多有悖離事實及傷害本人名譽部分,特做如下聲明。
其一,九十一年五月期間,本人已自金酒公司董事長職務卸任,且猶未就任金湖鎮鎮長(鎮長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就職),時乃一介平民,文中所載與事實不符。
其二,文中提及:「::::雙方第三度在金湖鎮長李成義位於林兜的住宅旁見面時,董東漢才同意以一百五十萬元『成交』::::」,此節嚴重傷害本人名譽,對此本人表達嚴重抗議。
謹借 貴報一隅聲明澄清,以正視聽,更望全體鄉親明燭洞見。
金湖鎮鎮長 李成義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