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七件水權登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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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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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利法規定,民眾在取得水權之前,尚須經公告程序,於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者方能正式核發水權狀取得水權,縣府日昨按程序公告以下七件水權登記案,提醒各界注意。
縣府日昨公告的水權登記包括:洪榮斌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延平段0902地號)。金門縣金湖鎮公所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湖鎮太湖劃測段0221|2地號)。陳清雲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東洲段0500|1地號)。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城鎮東紅山段0194地號)。洪宏成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中三劃測段0730地號)。羅永法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0121地號)。金門縣自來水廠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案(金寧鄉寧湖二劃測段1506|2地號)。
縣府指出,前述七件水權登記公告詳細內容應以縣府及各鄉鎮公所公告欄公告為準,民眾可自行前往參閱。依據水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登記案經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依水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水權經登記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也提醒民眾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