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降低求職年齡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三年下半年後續配套措施」已經開始推展,縣府為滿足地區民眾求職意願,經函請勞委會核示,已獲同意將年齡限制從「三十五歲以上」,降低為「三十歲以上」。凡符合相關要件者,可儘速前往金門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三年下半年後續配套措施」,根據經費來源及進用標準可區分為兩種。其中以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二百億特別預算賸餘經費辦理之後續計畫進用人員資格、優先推介指標等,須依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推介就業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由各部會運用其主管基金或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後續計畫,以及行政院勞委會辦理之「公共就業方案」,則依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三年下半年後續配套措施推介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第一類以二百億特別預算剩餘經費辦理的後續計畫,進用人員資格條件、優先推介指標均有所修正,主要差異包括年齡、工作經歷等,並排除領有軍公教退休金及年所得超過一百萬元者,條件限制如下:
一、申請者需符合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失業者(具有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負擔家計婦女、原住民、生活扶助戶等特定對象不受年齡限制)。
二、辦理求職登記日前三年內,需累計工作達六個月(原特定對象不受工作經歷限制,修正後條款新增這項限制,以排除非勞動力)。
三、未領取軍公教或勞基法退休金者。
四、家戶(所得稅申報戶)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撫養親屬。
前述一、二兩項資格限制,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辦理,並定期將資料庫送勞委會勞工保險局進行資格確認與勾稽。第三、四兩項資格限制則由用人單位協助辦理,於進用時由用人單位輔導進用人員簽署意願書進行切結,並由職業訓練局定期將進用名單送往中央信託局及財政部進行資格確認與勾稽。
第二類由各部會運用基金或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後續計畫,或行政院勞委會辦理之「公共就業方案」,則由就業服務站就合格登記求職者於「網路推介管理系統」建檔,再依各項優先推介指標排定順序,積分愈高者愈優先,依序辦理推介。指標及積分規定如下:
一、長期失業者:有一定雇主失業達一年以上者,積分十分;有一定雇主失業達半年而未達一年者,積分五分。
二、家庭經濟拮据者(由失業者自行舉證,無證明者不予計分):低收入戶者積分十五分;家戶總收入平均分配家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一萬元者,積分十分。
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積分五分(多重身分者亦仍為五分)。
四、未曾參加永續就業工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者,積分五分。
就業服務機構將依用人需求條件,就候用求職者核計其優先推介指標績分,依序推介;遇積分相同者,以電腦隨機抽取,建立推介名冊,以用人需求數之兩倍為原則,提供給用人單位辦理遴選。用人單位如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推介名冊中遴用足額人員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再提供不超過用人單位原用人需求數兩倍之人數作為推介名冊繼續推介,至多連續推介三次。
就業服務站特別提醒,求職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或推介參加公共服務工作遴選,非因正當理由,每拒絕一次工作推介,自動扣積分五分,以調整推介之優先順序。求職者經推介參加公共就業方案用人單位遴選,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之理由,導致推介不成功時,才得繼續接受推介其他公共服務工作機會。
此外,金門就業服務站強調,這項後續配套措施,新增了考核之規定,由勞委會指定就業服務站對用人單位辦理實地查核作業。考核訪視採無預警方式辦理,每一用人單位每個月至少應實地考核訪視一次。考核過程中,若發現違規情節,如執行用人單位不配合查核作業、未上工卻虛報工資、簽到卻無工作事實、進用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任意調派至非計畫執行單位、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等,就業服務站將立即函報主管部會查證並副知勞委會。
縣府辦理勞委會「公共就業方案」,經六月三十日彙整環保局等六單位清潔綠美化工作,經勞委會審查通過一百九十五人,刻正由縣府社會局函報部份修正計畫內容,俟審核後即可辦理推薦進用。
縣府強調,這項後續配套措施,登記已放寬年齡限制,凡地區失業者,年齡符合規定且未領退休金、家戶(所得稅申報戶)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能提出求職登記日前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之證明者,可儘速前往金門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