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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週法律常識有獎徵答即起收件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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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金門分會、金門日報社共同舉辦「第六屆犯罪被害人保護週法律常識有獎徵答」活動,將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止受理收件,歡迎各界就主辦單位提供的是非、選擇題加以徵答,並用明信片寄金門地檢署書記處收,即可參加獎品豐富的公開抽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辦理第六屆犯罪被害人保護週,發動各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媒體,密集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強化社會大眾對於犯罪被害預防及保護之觀念,以促進社會安全,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省政府、金門縣政府、金門縣議會、金門日報社、金門縣警察局、金門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共同協辦的「法律常識有獎徵答」活動,徵答的是非、選擇題各十題題目,於本報將陸續刊載及在金門地檢署網站公告。

參加者只要將是非、選擇題題號及答案,寫於明信片背面,免剪貼報紙,並在明信片正面寫寄件人姓名、詳細住址、電話,逕寄金門地檢署書記處收即可。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抽獎日期,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在金門地檢署五樓會議室公開抽獎,並邀相關機關首長及社會公正人士參加。得獎名單將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在金門日報及金門地檢署網站公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金門分會、金門日報社共同舉辦「第六屆犯罪被害人保護週法律常識有獎徵答」題目:

壹、是非題:

1、(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冤獄賠償法」。

2、( )所謂「犯罪行為」是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3、( )凡我國人民因犯罪行為受有普通傷害、重傷或致死者,則本人或家屬皆得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4、(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損失之金錢,其中遺屬補償金是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若李四因車禍事故致死,李四的妻子雖與李四離婚,但為了照顧與李四之婚生子女,仍然可以請領遺屬補償金。

5、(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補償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十萬元。所以,申請被害人殯葬費只要三十萬元內支出者,舉凡辦喪酒桌、電子花車、煙酒汽水等,皆屬於殯葬費准許之範圍。

6、(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滿二十歲成年人,於其成年前,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得決定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7、( )犯罪行為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就損害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受領和(調)解金後,可以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8、(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若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申請人胡女是越南人,因他人犯罪行為受重傷,因其配偶為我國人士,胡女雖未取得我國國籍,仍得請領重傷補償金。

9、( )若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或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10、(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若被害人曾投保人壽保險也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貳、選擇題:

一、(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1、法務部編列預算。2、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3、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4、以上皆是。

二、( )張三因他人犯罪行為致死時,若張三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同時提出遺屬補償金之申請,則何人不符合申請遺屬補償金條件:1、張三之父母。2、張三之配偶。3、張三之未成年子女。4、張三之兄弟姊妹。

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1、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者。2、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3、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4、以上皆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四、( )下列何者為非?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補償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四十萬元。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補償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十萬元。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補償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4、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補償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八十萬元。

五、(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1、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2、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3、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4、以上皆是。

六、( )自犯罪行為被害人或其遺屬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幾年者,不得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1、一年。2、二年。3、五年。4、沒有時間限制。

七、( )犯罪被害補償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1、新台幣三十萬元。2、新台幣四十萬元。3、新台幣五十萬元。4、新台幣一百萬元。

八、(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定可歸責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1、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之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者。2、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者。3、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4、以上皆是。

九、( )下列何者不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一條所稱「社會保險」:1、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2、學生團體保險。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4、旅遊意外險。

十、(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申請人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幾年內具領,不得為之。1、一年。2、二年。3、五年。4、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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