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服處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本月十五日開始受理申請
有鑑於失業率高昇,影響部份家庭生計,致部份莘莘學子所需學雜費無法繳交,金門縣榮民服務處為加強照顧清寒榮民,並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協助榮民(眷)杯水車薪之力,促使榮民子女順利完成學業,特呼籲榮民(眷)有子女尚在就學者,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該處申辦獎助學金。
金門榮服處特別強調,本(下)學期申請時間與往年不同截止時間為十月十五日,獎助學金申請概可區分如次:
一、榮民子女暨一般遺孤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學(專)者,德智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軍事院校生,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含進修部,高中職國中均含夜間部),可檢具榮民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成績單及私章向本處申請獎學金,國小、國中五百元,高中職二仟伍佰元、大學(專)四仟伍佰元。
二、就養榮民及就養遺眷家境清寒之在學子女可檢具榮民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生證影本、成績單及私章向本處申請助學金,不受成績限制,申請日期及金額與上項獎學金相同。
三、榮民榮眷基金會助學金之申請對象為低收入戶之榮民榮眷子女、就養榮民遺眷、就養榮民殘障戶,中低收入戶有三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者,補助金額為國內外研究所及國內私立大專院校一萬五仟元、國內公立大專院校、及私立高中職一萬元、國內公立高中職七仟元。(所需檢附證件:榮民證或遺眷證影印本、低收入戶證明、身分證影本、私章等)。
四、另婦聯會及榮民榮眷基金會獎學金申請對象,為就讀國內博士、碩士班人員,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並經排序核定者,申請期限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金額為二萬元。(所需檢附證件:榮民證影印本、上、下學期成績單、私章)。
針對獎助學金申請,榮服處特再三聲明,全案均採電腦作業,期程絕無法展延,除領有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等人員子女,因可申請教育補助費,不合獎助金申請要件,其餘榮民(眷)若符要件可逕於期限內持相關證件赴榮受處申辦,惟仍受限幾項規定:
一、榮民子女限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不含工讀性質且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書者),年滿三十歲前(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
二、榮民子女就讀在職進修班、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公費生、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
三、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四、學生證如為I C卡,無註冊章者,另繳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
五、成績單大學一年級新生繳交高三下學期成績單,高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小一年級新生免繳。國、小身心殘(智)障學童,另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文件,免附成績單。
六、獎學金與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可同時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