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年度學生美術比賽辦法出爐
本縣九十三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自十月六日至十月八日送件,逾期不予受理,凡本縣國小、國中、高中職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這項比賽作品類別及組別:
一、繪畫類: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二、西畫類:國中普通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
三、水墨畫類:國中普通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
四、版畫類:國中普通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
五、書法類: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國中普通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
六、平面設計類: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國中普通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
七、漫畫類: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國中普通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
主題依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各校參賽作品送件、方式,國小組每一學校應選送繪畫類(包括版畫、水墨、西畫)、書法類、漫畫類及平面設計作品各一至五件;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漫畫類及平面設計類各組作品各一至五件。
各校將作品背面黏貼作品報名表及作品清冊一份親自送達金鼎國小,作品清冊請附電子檔案或以電子郵件送達;個人自行送件概不受理。各校送件時,將作品及作品清冊分類送件,未能分類完整之作品及清冊,將不受理。
該項比賽預計錄取名額、獎勵包括:
一、各組取第一名一件、第二名二件、第三名三件各頒獎狀乙幀獎勵,前三名作品並由教育局薦送參加九十三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二、佳作獎:每組取若干名,各頒獎狀乙幀獎勵。
三、指導學生參加全縣性美展指導老師並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法予以獎勵,第一名之指導老師嘉獎乙次,第二名、第三名之指導老師給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四、參加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入選作品,依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獎勵規定辦理。
五、承辦學校經縣府考核績效良好時,校長及主辦人員三名各嘉獎壹次,協辦人員三名各給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十四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十七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二十足歲為限。(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