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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統一發票依規定可處罰鍰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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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辦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稽查,查獲漏開發票金額達三千多萬元,顯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情形極為嚴重,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國稅局將持續加強稽查,呼籲營業人養成開立統一發票之習慣,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國稅局自本年度七月一日起辦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稽查工作,截至八月底共查獲漏開發票金額為(含經輔導自動補開統一發票金額)三千多萬元,預計補稅及罰鍰金額達百餘萬元,經分析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之形態有下列幾種:一、現金交易未立即給予消費者統一發票。二、信用卡消費未開立統一發票。三、未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四、非於金門地區銷售商品(如郵政劃撥或銀行匯款)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有開立統一發票卻以免稅營業額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營業人交易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消費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罰鍰,依離島建設條例金門地區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雖免補繳稅款,仍需依未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處未給予憑證總金額百分之五之罰鍰,另在統一發票稽查過程中發現與現行規定不符之營業行為,如(一)同一營業場所同時設立免用及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二)總店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另設分店為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三)同一營業場所設立多家營業項目相同之商號等,將輔導營業人同一營業場所僅可登記一家商號及總分店課稅方式應相同。

國稅局表示: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金門地區銷售商品免徵營業稅,又依據所得稅兩稅合一之精神,營業人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分配盈餘給予股東,該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抵繳已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金門地區營業人幾乎無稅捐負擔,實不需冒險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之風險,國稅局除加強宣導租稅常識外,將持續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統發票情形,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養成開立統一發票之習慣,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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