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九十三年地價稅下月一日起開徵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省府報導。
點閱率:302

九十三年全國各縣市地價稅開徵日期,業經福建省政府與台灣省政府、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共同協訂,全國各縣市同步自下(十一)月一日開徵,十一月三十日截止。本縣稅捐稽徵處已自本(十)月一日起將地價稅繳款書分送各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應在限繳日期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省府也特別提醒民眾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省府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四十條中規定,「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有關今(九十三)年地價稅之開徵日期,省府曾以公函及電話與台灣省政府與北、高兩市政府協調,取得一致認定,並依土地稅法規定共同配合訂定,全國同步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徵,三十日截止。

本縣稅捐稽徵處也從本(十)月一日起陸續將地價稅繳款書分送各納稅義務人,並附上一份地價稅宣導資料,當中針對本年期地價稅額計算方式、納稅義務基準日、適用特別稅率以及減免地價稅申請期限等規定,均有解說,以讓民眾瞭解,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稅捐處也提醒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應在限繳日期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如期繳納。

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省府也特別提醒民眾依規定期限完成繳納,以免受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