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失竊案暴增謊報小心吃官司
今年十月一日起金門監理所執行催繳作業,地區民眾陸續接到催繳換照通知單,一週來就有幾十位機車車主向金城警察所提出機車失竊或車牌遺失案,讓金城警方受理失竊案件一時之間暴增,受理報案的員警「應接不暇」。警方也特別提醒民眾,向警方謊報汽機車失竊,一旦被發現係虛構不實,警方將以觸犯刑法「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移送偵辦。
金城警察所表示,許多車主未依規定為愛車辦理異動、報廢或繳銷手續,甚至多年以後似乎遺忘了「車籍」仍是存在的事實,而燃料費年年累積成長,當車主收到金門監理所催繳通知單,馬上想到的就是到金門監理所辦理報廢手續來解套,但監理所人員並不會立刻受理,而會直接告訴民眾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後才能繳銷。
金城警察所員警在受理車主報案時,也詳細了解失竊之過程,但車主大多「口徑一致」表示要向監理單位報廢車輛或繳銷號牌,須有警方報案紀錄,並以出示協尋証明後監理所才受理報廢。
金城所表示,雖然民眾終究被迫尋求警察機關報案處理,但這種情形並非真正竊盜案,只是徒增地區竊車率,但未能真實反映社會治安狀況,也毫無實質的意義。
警方表示,根據車牌遺失案件發生的時間,少數則有三、四年或者長達十年以上,以共同失竊的特點來看,車主將機車置放某處空地號牌不翼而飛例子為數不少,老舊車子被當成「回收品」、「廢棄物」處理掉了也大有人在,因此無從找起,事發當年也不知道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或向監理單位申請報廢手續,因此造成今天機車車主會一窩蜂向警方報失竊,但前帳仍須一律繳清後才准報廢其車輛。
警方特別提醒車主,一旦確實發現愛車車牌不見了或行駛中、停車中不慎掉落失竊,車主應逕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或失竊,並依規定至公路監理單位辦理報廢登記或重新領牌手續,以免造成汽機車燃料費及證照費之欠繳之後果,甚至形成失竊案件居高不下之怪現象,而駕駛朋友若有不堪使用之老舊汽、機車應立即向公路監理單位辦理報廢,以免徒增困擾。
金城警察所強調,謊報失竊案是要負刑責的!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關鍵就在於「誣告」,即明知無犯罪事實,仍向主管公務員提出告訴,雖未基於使某特定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故意,指明誣告某特定人,而未侵害個人法益;但基於誣告罪之設計係為保護國家對犯罪追訴權之有效行使、避免徒然浪費司法資源之公共法益,故縱未指明某特定人、但其捏造被害事實之行為,仍應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繩之。實務上適用此規定者,例如向警察機關謊報票據、車輛遺失之情形,一旦被發現係虛構不實,警方就會以觸犯此條誣告罪移送偵辦,希車主切莫以身試法,便宜行事,否則可能觸犯刑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