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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禁止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省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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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立委選舉逐漸加溫,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禁止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中央選舉委員會來函補充有關執行規定,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昨日特別提醒選舉人及規定陪同之家屬屆時投票應遵守規定,以免觸法,並能減少投票所紛爭。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日昨來函補充有關執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禁止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之作業規定,特別提醒選舉人及規定陪同之家屬遵守該規定,以避免觸法,減少投票紛爭。

省選委會並請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於投票通知單適當位置,加蓋「禁止選舉人及規定陪同之家屬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等文字之章戳。

省選委會指出,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另指定管理員一人於投票所入口處,告知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如有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者,請選舉人或陪同家屬將手機或攝影器材暫請他人代管或交由投票所工作人員代為保管;投票所保管時以投票所準備之標籤紙,依上開物品所有人之身分證,填上所有人姓名,並黏貼於上開物品後,置於放置籃保管,於選舉人或陪同家屬投票完畢走出投票所驗明身分後發還。投票所及開票所應用物品清單應增列「手機或攝影器材放置籃」及「黏貼手機或攝影器材標籤紙」。

省選委會也提醒選舉人或陪同家屬務必瞭解上開規定,切勿違反規定而遭罰,並行文金門、連江縣選委會於各鄉(鎮)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時加以補充說明,確實執行,避免投票所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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