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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汽車十二月應定期檢驗有一千多輛監理所提醒車主注意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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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汽車族請留意!汽車未辦理定期檢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可處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金門監理所為服務及保障車主權益,已寄發十二月份「車輛定檢通知單」,十二月份應檢汽車計一千四百六十輛,特別提醒車主於期限內辦理檢驗,以免逾期受罰。

據金門監理所指出,每一輛車輛檢驗日期均詳載在行照上,過去車主皆「主動」按照行照上面日期前至監理所辦理定檢,直迄民國八十六年四月起,監理所配合電腦化及便民服務措施,才另增加這項車檢通知服務,目前也透過電視及平面媒體廣為宣導周知,其目的在「提醒」車主,乃係「告知」性服務,車主仍須自行注意,並於期限內辦理檢驗。

監理所表示,十二月份應接受定檢汽車,經電腦資料顯示,總計一千四百六十輛,「車輛定檢通知單」已於十一月三日寄出,換言之,其應檢期限自十二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所有人應於行車執照上載明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及強制險保險證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監理所也表示,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車輛,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監理所並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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