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修正實施員警接受再教育
金門縣警察局為因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處理規範等修正實施,並使員警審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健全文書作業,以確保民眾權益,特召集員警辦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講習,藉此讓員警熟悉法令之修正,以提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品質。
縣警局交通隊是依據該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這項講習,此次事故講習之召訓對象為各警察所實際處理交通事故之基層佐警及交通隊、保安隊隊員,自二十一日、昨(二十二)日分兩梯次在縣警局三樓會議室進行召訓,每梯次一天、每天四小時,由交通隊副隊長黃維章等人進行講授,授課內容除針對新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處理規範講授外,並就員警平日處理事故常見之缺失,於課堂中提出探討,以避免類似缺失再次發生。
縣警局局長陳瑞通表示,有鑑於警察人員為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第一線工作者,從通報、傷患救護、交通管制與疏導、現場測繪、事故蒐證、肇事車輛排除,乃至現場清理、文書處理,均與事故當事人權益息息相關,尤其現場勘驗與蒐證工作攸關肇因分析研判與責任追究,正確、完整之肇事資料,實乃改善交通工程、加強教育宣導及交通執法之重要依據。
他強調,為強化員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訓練,落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確保現場蒐證與勘驗資料之完整與正確,維護當事人權益,並建立警察執法公信力及專業形象,特辦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講習。
黃維章指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於發生無人受傷或死亡的車禍,且車禍車輛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痕跡證據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並報告警察機關處理。車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己方之談話紀錄,惟不得影印或攜出警察機關閱覽,或申請提供下列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
但對於未即時報警處理之交通事故案件,警察機關不發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惟警察機關於獲報後,仍會受理並派員實施現場勘察,查訪相關人證、蒐集物證。
另外,為符合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六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於處理事故告一段落後,將主動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當事人和解及後續處理事宜,有需要者則依規定由警方發給,並由當事人簽章確認收受。但是,為避免當事人不法或不當利用該登記聯單資料,如現場當事人間已有言語威脅或有發生暴力之虞者,則不發放該登記聯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