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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訂獎助出版文化資產著作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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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獎助國內文化資產相關著作之出版,訂有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一種,並在每年二月份和九月份接受申請,地區凡符合獎助辦法規定者,均可向文建會提出申請。

行政院文建會訂定的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辦法中規定的獎助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者。

獎助事項(並限於未曾出版之著作)包括:一、文化資產之調查與整理。二、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三、文化資產之傳習與推廣。四、文化資產之展示與鑑賞。五、文化資產之經營與管理。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研究。

至於獎助以發給獎助金為之,每著作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而符合規定之著作,得向文建會申請獎助,著作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獎助之著作稿。二、申請表及推薦表各乙份。三、身分證明影本。著作稿應為依一般出版品格式編輯之手稿或打字稿;以外文撰寫者,須檢附中文提要。共同著作者,應由所有著作人聯名申請之。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廿八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間向文建會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一種著作為限。

申請人並應於文建會核定獎助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著作出版。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者,應以書面向文建會申請延期,至多延長一個月。獎助金額於申請人著作完成出版後,檢附出版之著作及領據送交文建會辦理核銷及撥款手續。而受獎助出版之著作,應印製國家圖書館之國際標準書號 (ISBN)及預行編目(CIP),註明接受文建會獎助之意旨;並應由已立案之國內外出版社發行。

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建會得撤銷獎助及追回獎助金:一、申請人對於出版之著作未擁有著作權者。二、同一著作已獲其他獎助或研究經費者。三、著作有抄襲情事者。四、獎助著作逾期四個月未出版者。五、違反相關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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