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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雇主千萬要通報主管機關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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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應記得通報勞工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否則若公立就業服務站在比對失業給付初次認定名單與資遣通報名冊比對時發生不符,將開單處罰。

金門就業服務站指出,自九十四年一月起,公立就業服務站會將失業給付初次認定名單與資遣通報名冊作比對,若申請者未在公司資遣通報名冊中,公立就服站會將列冊送交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針對沒有通報之公司開罰單。就服站呼籲各機關行號,雇主資遣員工時,記得通報勞工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以免受罰。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若未依法通報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將對雇主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站站長謝彧玥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請雇主有下述情事應依法逕向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及金門就業服務站通報。包括:1、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2、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及工作確不能勝任時)。3、第十三條但書(在產假及發生職災期間,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時)。4、第二十條規定(因公司改組或轉讓而未留用員工時)。

謝彧玥也指出,若被資遣之員工退保當日前三年內,繳納失業就業保險費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可備妥書件(離職證明書、身分證、存摺及私章)向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請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的給付金額為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此外,失業給付請領者在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除了可領薪水以外,還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尚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就服站也指出,時常在受理失業給付時發現,地區之雇主在資遣勞工均未依法通報,故再次呼籲雇主有上述原因資遣員工時,請記得在時限內通報,以避免受罰,而在金門地區受理通報機關為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及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金門就業服務站。而民眾若對於「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等問題有任何疑問可電洽(○八二)三一一一一九轉一○一或一○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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