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新制將在七月正式上路
勞工退休金新制即將於今年七月上路,國內適用勞基法的600萬勞工也將從3月開始選填新舊制,究竟新制內容為何?與舊制相較又有那些不同?地區勞工有必要多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有關勞工退休制度之設計,現行勞動基準法係課個別雇主之責任,且請領條件上除一般的年齡要件外,也有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限制(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必需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方得自請退休),但是,因為我國中小企業多,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勞工流動率高,以致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者不多;再者,雇主給付退休金成本估算困難,常以不當手段資遣、解僱勞工,衍生種種問題。
因應社會修正勞工退休金制度的聲浪,各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達成退休金改制共識,九十二年確立勞工退休金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體例,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立法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今(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
即將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新制的特色有那些?勞委會表示,主要有下列幾點:
一、年資不怕斷:新制採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方式,因此勞工自原公司離職後,該專戶並不會取消,並由未來之雇主繼續提撥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勞工工作年資不會因工作轉換或原事業單位關閉而受影響,新制的退休金是可攜式的,不會有年資中斷問題。
二、年金給付確保退休生活:退休金個人帳戶制或年金保險制之退休金皆採年金給付方式,保障勞工老年生活。
三、新舊制並存:勞工可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改選新制,選用舊制者,退休金完全沒減少;選用新制者,舊制工作年資先予以保留,符合退休要件時,依勞動基準法計算退休金。
四、賦予勞工選擇權:新制施行時,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得就新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擇一使用。
新制勞工退休金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何謂「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勞委會指出,其內涵為:
一、適用對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有新制之適用。未來包括定期契約工、部分工時勞工、臨時工、工讀生、派遣勞工等非典型勞動契約之勞動者均應適用新制。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二、主要內容:
1、僱用勞工之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存入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2、個人帳戶制中雇主應負擔之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3、勞工可選擇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自己的退休金,以增加退休時個人退休金帳戶之餘額,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對於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中扣除。
4、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始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只能請領一次退休金。而所謂工作年資的計算,則是以實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5、勞工開始領月退休金時,需扣繳一定金額之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所需。
6、為進一步確保勞工老年生活,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7、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提供擔保。
8、勞工於到達請領退休金要件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請領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有關新舊勞工退休金制銜接問題,勞委會說,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一日(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已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有權選擇適用新的退休金制度或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中的退休規定。屆期勞工未選擇者,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之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之日(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而一旦勞工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後,無法再要求回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制度。另外,於新制施行後才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或者於新制施行後轉換至新雇主之本國籍勞工,一律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