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來金居留依規定須辦理手續
近來地區有部份外籍新娘、外籍勞工及監護工,因未依法令規定的期限辦理居留相關手續,以致遭處罰鍰,甚至因持用之居留證逾期而必須出境再辦理新的居留簽證入境,造成家庭負擔以及生活上的極大不便,金門縣警察局特就相關法令規定提出說明,提醒轄內外籍配偶等確實遵守,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根據縣警局行政課統計,至上(二)月底止,本縣現持有效居留證外僑人數總計有四百五十二人,其中,外籍配偶有一百五十八人,其餘包括外籍勞工(家庭幫傭、監護工)、教師、傳教士、技工技匠、船員、其他(有業者)、學生、未滿十五足歲兒童等計有二百九十四人。
縣警局行政課表示,最近發現地區部份外籍新娘、外籍勞工及監護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未依期限辦理居留相關手續,例如持用之居留證逾期,導致必須出境再辦理新的居留簽證入境,並遭處新台幣一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罰鍰,且搭乘飛機往返所費不貲,不僅造成家庭負擔以及也給生活帶來相當困擾。因此,警局也特別針對相關法令規定,提醒轄內外籍配偶、外籍勞工、監護工注意遵守,以免觸法影響自身權益。
縣警局指出,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較易疏忽受罰部份分別有: 外國人取得居留資格後,應於十五天內,向警局行政課(主管機關承辦課)申請外僑居留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若未依限辦理,視逾期日數處新台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若未依限辦理,視逾期日數處新台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罰鍰。
|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
|入國後改辦居留簽證者。
年滿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若未依規定攜帶,查獲處罰鍰新台幣一千元。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警局行政課申請延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若未依限辦理,視逾期日數處台幣一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鍰外,並將依規定限令或強制出境。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警局行政課辦理變更登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若未依限辦理,視逾期日數處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罰鍰。
縣警局指出,由於以上法令常為外僑疏忽或忘記而未依限辦理,警局除由外事責任區警員於期限前通知他們辦理外,亦於外僑至警局行政課辦理居、停留案件時附送宣傳書加強宣導,以避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