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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預算執行率縣府特訂定考核要點獎優懲劣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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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為提昇預算執行率,加速縣政建設,特別訂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要點」,頒佈各機關、單位、學校一體適用,執行率高者將給予獎勵,執行率偏低者,下至主辦人員,上至局室主管都有懲處標準。

該項「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要點」內容共有七點,包括:

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速縣政建設,提升各單位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各機關學校。考核範圍包括各單位預算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包括當年度預算數(含追加減預算數、動支預備金、災害準備金及流入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款,但下列經費不列入考核範圍:(一)債務還本、付息支出。(二)負擔其他政府(鄉鎮市公所除外)配合款。(三)其他經本府核准(於考核前專案簽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分為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與預算執行率兩部分:

(一)工作計畫執行進度之標準:九十四年度以預算內每一工作計畫之分項單筆編列計畫為工作計畫填列依據,其執行進度依下列1至6項期程。自九十四年度起,屬計畫預算者以預算籌編時所提之計畫預算擬定期程為執行進度,非屬前項者其執行進度依下列1至6項期程。

1、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撥用手續;如需向民間徵購者,主辦單位應事先擬定徵購進度,並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並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獲致結論。

2、一般性設備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重大儀器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訂購手續。

3、房屋建築等一般性營繕工程,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除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4、公共工程計畫主辦單位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及時程,除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內完成發包。

5、延續性工程計畫應依照原定工程進度辦理。

6、獎補助費之計畫經費應於年終前完成核定。

(二)預算執行率之計算:實際執行數(即實付數+估驗計價保留款+完成估驗但未支付之計價款)/應執行數(即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計畫執行賸餘數)

四、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一)釋義: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不可控制因素」歸納範圍如下:1、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者,包括:(1)因縣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2)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致進度落後者。(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時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4)因市場狀況變化,非歸咎執行單位權責,致多次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5)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6)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進度落後者。(7)施工期間因受非本府相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致進度落後者。(8)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9)配合財政狀況緩辦事項。(10)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11)中央補助款之計畫核定時程較晚,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12)因與廠商發生履約爭議或訴訟尚未終結致使影響計劃執行進度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落後或未執行者。

五、考核程序:(一)各單位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於每年3月15日前,依本要點陳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報表」,就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依「不可控制因素」界定範圍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經主管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送本府主計室彙辦後,九十四年度考核作業仍由主任秘書召集本府主計室、人事室、財政局、研考室等單位舉行專案會議審查,必要時並應請負責之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到場提供說明,另自九十五年度起由主計室依彙整後之資料暨獎懲情形會辦人事室、財政局、研考室等單位後簽奉核定,必要時並應請負責之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提供說明。

(二)各單位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應於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評核作業,由本府主計室依獎懲核定情形,移請本府人事室暨相關單位發布獎懲令。

六、獎懲標準:(一)各單位年度預算執行負責人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

(二)獎補助費、財物採購、他辦非自辦性質案件、以前年度保留款、墊付款歸墊:不予獎勵。

(三)工作計畫執行進度符合標準,且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九十,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百:若應執行數在一億元以上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記功一次;若應執行數在五千萬元以尚未達一億元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兩次;若應執行數在一千萬元以尚未達五千萬元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執行率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應執行數一億元以上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二次;應執行數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工作計畫之執行進度符合標準,惟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依下列標準:(九十四年度逐案提報審查會議討論)執行率六成以下,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各記申誡兩次;執行率六成至七成,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各記申誡一次;執行率七成到八成,主辦人員、業務主管給予書面告誡,副本提交考績委員會參考。

(五)工作計畫進度未符合標準,但全年度預算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含),即不予獎懲。

(六)工作計畫執行進度未符合標準,且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依下列標準:(九十四年度逐案提報審查會議討論)執行率六成以下,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各記過一次;執行率六成至七成,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各記申誡兩次;執行率七成到八成,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七)工作計畫依上列標準評定後為獎勵者,如案內列有不可抗力因素金額,應執行數須再加回不可抗力因素金額計算,計算後執行率仍高於百分之九十者,依第(三)項敘獎額度辦理。

(八)局室首長獎懲標準如下:若敘獎案件數多於懲戒案件數,首長依案件內最高敘獎額度辦理敘獎。若懲戒案件數多於敘獎案件數,首長依案件內最高懲戒額度辦理懲戒。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並自考核各單位九十四年度預算執行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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