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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男子攻擊岸巡人員獲緩起訴處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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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歲徐姓男子,去年底在金沙鎮洋山灣海堤疑似搬運大陸私貨,被岸巡人員攔查時,竟動手攻擊岸巡人員,最近案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檢察官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予以緩起訴處分。

這名徐姓被告,因這起妨害公務案件,不但被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一年期間,還要立悔過書,並要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二個月內,向國庫繳納新台幣二萬元,真的是悔不當初。

這件妨害公務案件,發生在去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當時徐姓男子在金沙鎮洋山灣海堤疑似搬運大陸地區之私貨時,遭第九岸巡總隊劉澳機動隊巡邏站外勤組李姓副站長率同二名隊員攔查,徐姓男子明知岸巡人員為公務員且依法執行職務中,竟基於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犯意,徒手把李姓副站長之頭部往其懷中扣住,又在李姓副站長掙脫後,猛推另一位岸巡隊員。

而在岸巡人員遭受徐姓男子攻擊即往後退時,徐姓男子仍不罷手,再持鋁棒作勢要朝岸巡人員追打,後來經路人阻止,徐姓男子才把鋁棒丟棄,改由徒手毆打李姓副站長左臉頰,致其受有左顴骨淤傷及輕度腦震盪等傷害(另為不起訴處分)。而岸巡人員見狀即騎乘機車退離現場並請求支援,幾分鐘後,岸巡支援人員抵達現場,徐姓男子又雙手分持木棒及鋁棒,再度作勢欲攻擊以攝影機蒐證的岸巡人員,而施以強暴。後來徐姓男子被岸巡人員制伏,當場逮捕。

這起案件,經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岸巡總隊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並在最近偵查終結,核被告徐姓男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檢察官審酌本案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又被告於事後自白犯行,且當庭向岸巡人員誠懇道歉,深表悔悟。

檢察官於是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至於徐姓男子緩起訴期間為一年,緩起訴所附條件,一是應立悔過書,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二個月內,向國庫繳納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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