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鬩牆丈夫毆妻家暴法不容
家庭暴力在金門,受害者千萬不要有「家醜不可外揚」的想法。訴諸親人、家族、長輩協調、溝通解決,不然就要尋求法律的保護,才能避免家暴事件的層出不窮。
金門地檢署最近就有二件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案件,為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其中,有一件是被告為兄弟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去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點半,李姓兄弟二人在古寧村沙崗農場,雙方因口角發生爭執,做哥哥的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弟弟恫嚇稱:「要在二個月拆掉你所有的廠房,且讓你的家人無法在一起,你要好好保護小孩」等語,致使弟弟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生命、財產安全。
而做弟弟的旋即基於傷害之犯意,推手推車撞擊哥哥的腳部,致使哥哥受有左下肢擦傷之傷害,復又萌生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哥哥恫嚇稱:「要用怪手把你人壓死,把你車壓扁」等語,並駕駛怪手至哥哥面前,作勢欲壓死他及壓扁其貨車,致使哥哥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生命、財產安全;而後做弟弟再從怪手上跳下,徒手毆打哥哥嘴角,致其受有嘴唇撕裂傷等傷害。
這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兩兄弟分別訴由金寧警察所報告偵辦。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最近偵查終結,核被告做哥哥的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被告之一的弟弟所為,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嫌,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
檢察官針對這起家暴傷害案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另一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三十四歲的莊姓男子,因為曾在去年六月十七日凌晨一點左右,在金寧鄉安美村西浦頭住處內,因酗酒問題而徒手毆打妻子,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金門地方法院於去年十月二十六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他不得對妻子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其妻子為騷擾行為等,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一年,通常保護令並已送達予莊姓男子。
不料,莊姓男子明知有通常保護令存在,竟基於違反該保護令之犯意,於保護令尚有效之期間內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至二時七分左右之間,在住處內於飲酒後,大聲播放音樂,並以言語持續吼叫,致驚醒睡夢中的母親和妻子、女兒眾人,妻子、女兒因害怕而躲在臥室中反鎖房門,莊姓男子乃踢、敲妻子、女兒居住之臥室房門,復將家中神桌上供奉之兩塊瓷碗摔擲於地而破碎,對妻子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致妻子之精神飽受立即危害、不安之威脅。後來經莊姓男子妻子報警處理而查獲。案經莊姓男子的妻子向金寧警察所告發後報告金門地檢署偵辦。
金門地檢署檢察官針對莊姓男子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也以莊姓男子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莊姓男子於收受通常保護令後,明知不得對於告訴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各式行為騷擾被害人,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