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五百多輛汽車五月份應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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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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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監理所為服務及保障車主權益,針對五月份應接受車輛定期檢驗一千五百廿七輛的車主寄發出通知單,並籲請車主依規定辦理車檢,以免逾期受罰;汽車未辦理定期檢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可處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監理所指出,本縣列管各型汽車九十四年五月份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已於四月四日寄發各車主,總計一千五百廿七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領有牌照之汽車,其汽車所有人應於行車執照上載明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及強制險保險證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監理所表示,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監理所強調,車輛定期檢驗日期已載明於行車執照上,該所為加強便民服務寄發是項通知乃係告知性服務;為保障車主權益、安全,若未接獲通知者,各車主仍須自行注意,並於期限內辦理檢驗,以免逾期受罰。經檢驗不合格之車輛,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據了解,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