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國民身分證七月起分批全面換新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縣府報導。
點閱率:440
字型大小:

國民身分證將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全面換新。地區戶政單位將自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向設籍金門縣民眾陸續收繳照片辦理換證工作,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證者,請攜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最近六個月內所攝彩色相片一張、印章等證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國民身分證將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全面辦理換發,辦理換證的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而地區戶政單位將自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向設籍金門縣民眾陸續收繳照片辦理換證工作,相片規格如下:

一、六個月之內拍攝之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民眾可至內政部網站http://www.ris.gov.tw.參考相片樣張。

二、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

三、相片直為四點五公分,橫為三點五公分,四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

四、相片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五、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六、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七、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八、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九、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

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疻?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巧之眼鏡)。痄?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除了上述照片規格外,民眾在換發國民身分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期間:自94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止。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將依村(里)、鄰人數 排定換證日程、人員及地點。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證者,請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二、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換證對象為現戶人口,但不包括未滿十四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及監所收容人。

三、申請換發新證時,當事人(十四歲以上)、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或禁治產人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或受委託人,攜帶下列文件辦理:疻?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通知單。痄?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痀?當事人最近六個月內所攝彩色相片一張。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疿?當事人印章(或簽名)。

四、未滿十四歲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無法申請時,可出具同意書或委託書,由另一方代為申請;已領有國民身證之禁治產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換證。法定代理人除應攜帶當事人上列文件外,應另攜帶個人之印章(或簽名)、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五、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換發新證,請出具委託書(每戶一張,樣張並已登載於內政部網站:http://www.ris.gov.tw,自行下載使用或向戶政事務所索取)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除應攜帶當事人上列文件辦理外,應另攜帶個人印章(或簽名)、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毀損或相片糢糊,無法核對人貌者,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申請,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七、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如遺失,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並繳交規費,並請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

八、領取新證時,當事人應親自領取。

九、經戶政事務所受理換證,嗣後戶籍遷出者,應另檢附相片一張,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換證手續。

十、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初領身分證者,應向戶籍地戶政所依請領國民身分證相關規定辦理,並繳交規費。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