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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舉辦勞工退休金新制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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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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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新制度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開辦,雇主應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徵詢勞工選擇新、舊制意願,並將選擇結果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申報。

為讓地區雇主、勞工進一步瞭解勞工退休金新制,一項由勞保局金門辦事處主辦,金門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金門縣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協辦的「勞工退休金新制」說明會,昨日下午就在金門縣文化局演藝廳舉行,並吸引近一百九十位企業主、勞工、公部門承辦人員參加。勞保局金門辦事處主任黃忠隆並針對勞工退休金新制度加以說明。

黃忠隆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的開辦,讓退休金未來「看得到也領得到」,將使勞工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他指出,勞工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制度,勞保老年給付是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所提供的一項給付,勞工受僱工作期間參加勞工保險,由勞工、雇主及政府三方分擔保險費,當勞工退職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申請給付時,勞保局依其申請時之保險年資及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核算其老年給付金額,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只要是符合請領資格的人皆可領取,不會因為勞工轉換工作而有所影響。

而勞工退休金制度係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其又分為新、舊制。舊制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由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十五之範圍,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中央信託局辦理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然由於國內多屬中小企業型態平均存活約十三年,加上勞工經常換工作,致許多勞工無法成就勞基法退休要件,在退休後經常領不到退休金。

為了改善勞工退休金舊制諸多弊端,經過十多年黨政及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終於在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並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勞工若選擇新制,則雇主應每月按工資百分之六(或以上)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當勞工年滿六十歲時可向勞保局請領其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而綜合以上,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制度兩者截然不同,因此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都不會影響其參加勞保可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權益,更多了一層退休生活保障。

至於新舊制度之選擇方面,雇主應自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與舊制之選擇適用,以書面徵詢勞工。對於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應一律適用新制,無須進行前項徵詢程序。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不得再選擇舊制。而公營事業於新制施行後移轉民營,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就新舊制度擇一適用。雇主發出書面通知後,於一定期間屆滿後未作選擇者,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舊制。而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不得選擇舊制。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可選擇新制。新制施行後即選擇新制者或新制施行後,先選擇適用舊制,於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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