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浯江法語》未經許可攜帶毒蛇藥酒入境,法律會處罰嗎?
一、案例事實:
大龍聽朋友說喝毒蛇藥酒可補身兼壯陽效果,躍躍欲試,於是利用前往大陸地區旅遊機會,向蛇販購買以眼鏡蛇泡製之藥酒一瓶,自大陸地區廈門市搭船循金馬小三通途徑入境金門,從水頭碼頭入關時挾帶於行李中,被警方查獲。
請問:大龍擅自攜帶以眼鏡蛇泡製之藥酒闖關不成而被警方查獲,觸犯何種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四條規定,所有活體的野生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不得輸出或輸入;特別是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藥材:如犀牛角、虎鞭:::),除非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買賣、陳列、持有、展示、輸出、輸入,目前在國內原則上都是被查禁,不得買賣、使用的。
中國大陸在民國84年2月16日依「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已將眼鏡蛇、百步蛇、雨傘節等毒蛇列為國際瀕危動物;因此,依我國及中國大陸目前法令規定眼鏡蛇、百步蛇、雨傘節、龜殼花均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
我國消費者前往大陸地區購買毒蛇酒的地點是在蛇店或路邊攤,部分民眾甚至遠至泰國、越南等處購買,常誤以為在當地是合法的、誤以為毒蛇是死體且泡製在酒精中,即可攜入國內。
衛生署日前檢驗民眾反應有效的蛇製品,在檢驗後發現全部摻有西藥成分,而服用效果不詳者,則有十六件未檢出西藥成分。由此看來,蛇製品摻雜西藥成份,主要是希望讓消費者產生「具有療效」的錯覺,其實蛇製品本身是不具療效的;再一次呼籲各位民眾切勿境外攜帶或販賣毒蛇藥酒,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在本件案例中,大龍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私自挾帶輸入之行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經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