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表揚社教有功團體與個人
為激勵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教育部特於每年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暨中華文化復興節假國父紀念館,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以擴大社會教育效果,福建省政府請各單位踴躍推薦符合條件團體或個人參加評選。
省府指出,依據「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富積極教育意義,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推行民族精神教育,發揚民族文化,促進社會倫理建設。
|推廣社區教育及童子軍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從事社會藝術教育、推廣及傳承工作,振奮人心,改革社會風氣。
|推展社會大眾科技教育工作,提高國民科學知能。
|推展大眾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捐資從事社會教育,如捐獻文教活動基金,成立或充實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社教設施。
|推展視聽教育,宣導社會教育資訊,發揮教育功能,淨化社會風氣。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社會教育行政實務工作,提昇社教品質。
|從事大學推廣教育或其他社會教育、終身教育推廣服務事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推動心靈改革,營建祥和社會。
|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推廣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著有功績者。
省府並表示,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並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其程序為:
金門縣、連江縣所屬機關學校及縣政府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含個人),應於當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縣政府推薦。
縣政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彙集評審、表揚,並擇優於六月三十日前,報省府辦理推薦評審事宜,省府複審後於七月三十日前報請教育部辦理推薦決審事宜。
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得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依其層級,自行向縣政府申請推薦,並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逐級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至於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團體或學校依其層級,自行向縣政府申請推薦,並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逐級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