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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關切強調如有違反兩岸條例規定可處十萬到五十萬罰鍰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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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十四歲金門女生加入共青團」一事是否合乎現行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昨表示,此事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經調查,如有違反,依兩岸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得予處罰十萬到五十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十四歲金門女生加入共青團」,一事是否合乎現行規定,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亦即,在公告禁止範圍或未經許可情形下,仍為法律所禁止事項;如有違反者,依兩岸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得處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指出,共青團為中共黨務系統所屬團體,應屬該項公告禁止範疇,兩岸條例第九十條並訂有相關罰責規定。此個案由媒體報導,有關十四歲金門女生所加入之共青團,是否設置或隸屬廈門藝術學校?以及該共青團是否已經允許該生加入,其實際詳情仍有待相關機關教育部進一步查察了解再作處理。

對此,張姓女學生的家長表示,他也說,共青團好像不是陸委會所想像的那樣,有問題的話學校也應該不會讓孩子參加,再且,他也不清楚有是項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如果陸委會真的來函處分,情況也真如陸委會所言有違法之嫌,將考慮叫孩子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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