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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將加強露天燃燒稽查工作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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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加強露天燃燒稽查工作,經在金門地檢署召開的檢警聯席會議上提案,希望各級治安機關協助巡查和取締、蒐證,以利環保局立即派員至現場稽查處理。

金門縣政府(環保局)在金門地檢署召開的九十三年度檢警聯席會議中,提出「請協助加強露天燃燒稽巡查工作」提案,提案中指出,在高粱或大小麥收割季節,為加強露天燃燒稽巡查工作,惠請各級治安機關協助金門縣環保局巡查,如發現露天燃燒行為,請立即撥打檢舉專線:0800056580,環保局將立即派員至現場稽查處理。另有涉及公共危險罪嫌者也請依法偵辦。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為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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