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浯江法語》任意攜入或販賣大陸藥品,都要吃上官司嗎?
一、案例事實:
大龍利用小三通管道到大陸地區探親之機會,在廈門購買為數不少的大陸藥品牛鞭丸、壯骨麝香止痛膏、麝香壯骨膏、西瓜霜、活絡油、皮炎平、清涼油、片仔廣、珍珠霜等及禁藥「威而剛」、「犀利士」等夾帶矇混過關,每日趁早,在來金門觀光之旅客投宿之大飯店前,公然兜售予圖利,結果被警方當場查獲。請問:大龍販賣未經核准之大陸藥品觸犯那些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金門因實施小三通的特殊地位及交通樞紐,金門民眾與臺商經常經由小三通模式往來大陸與金門之間,而大陸藥品雲南白藥、西瓜霜等往往成為「紀念品」或「戰利品」作為致贈親友的「伴手」,此一行為其實是違法的,因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大陸藥品即為法令所規範之「禁藥」。
有些藥品在大陸購買雖為便宜,但標示不清、成分不明,且偽冒的可能性極高,亦可能為劣藥,服用後對人體造成傷害之危險性甚鉅。
目前我國衛生機關對非偽禁藥類、非管制類藥品是採限量入境管理方式,因此,臺商或到大陸探親觀光客常趁由小三通回台時順道購買大陸藥品贈送親友,只要未違反藥事法規定,且數量在合理範圍內,有關單位仍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予以放行。
在本案例中,大龍為圖取暴利,明知未經核准之大陸藥品不得輸入,自行在大陸廈門購入牛鞭丸、壯骨麝香止痛膏、麝香壯骨膏、西瓜霜、活絡油、皮炎平、清涼油、片仔廣、珍珠霜等,甚至禁藥(威而剛藥品主成分)「威哥王」、(犀利士藥品主成分)「紅黑色健陽保健膠」,向前來金門觀光之旅客公然兜售圖利的行為,已觸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及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輸入及販賣禁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