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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廢水處理工程案李成義獲金門地院宣判無罪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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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金湖鎮長李成義,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擔任金門縣議員時,因涉入金門酒廠廢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案,遭金門地檢署起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經過一年四月個的審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昨日宣判李成義無罪,全案仍可上訴二審。對於這項判決,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由於檢方尚未收到判決書,沒有看到判決理由,因此沒有辦法表示意見。

不過合議庭也在判決中表示,李成義所為是否涉犯刑法之詐欺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因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所不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

金門地方法院就這件被告李成義貪污案,於昨日下午四時進行宣判時,被告並未蒞庭聆聽宣判,只有審判長陳中和、受命法官林鈺琅、陪席法官魏玉英仍依法到庭宣讀判決主文。

金門地方法院針對這起案件,並在新聞稿中指出,李成義在擔任縣議員期間,因涉嫌收受王技公司與及仁美公司負責人周淑永前後共七百萬元之賄款,承諾以安排評審委員、在縣議會護航預算、安排陪標等方式,使王技公司及仁美公司得到金門酒廠廢水處理廠新建工程的顧問標及工程標,檢察官認為李成義利用議員身分,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涉嫌貪污而起訴。

金門地方法院書記官長周建南表示,此案由院長陳中和及二位法官組成之合議庭認為,公務員必須因其身分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影響力,進而利用此機會而為圖利之行為,致自己或該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始得論以圖利罪責。本案經蒞庭的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與辯護律師丁志達在訴訟上攻擊防禦,經由對各證人交互詰問及對卷內相關事證辯論,合議庭認為檢方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周淑永確有因系爭工程,交付李成義前後共計七百萬元的事實,不足證明李成義確有安排評審委員、在金門縣議會中維護該工程預算之編列,或以陪標手法安排參與投標等圖利王技公司及仁美公司之行為,與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李成義受前開款項,固屬有悖官箴,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仍不能論以圖利罪,因此做出無罪判決。

不過合議庭也在判決中表示,李成義所為是否涉犯刑法之詐欺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因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所不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判決中也陳明,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金門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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