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浯江法語》親密情侶間發生霸王硬上弓事件,該怎麼辦?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點閱率:516
字型大小:

一、案例事實:

十七歲的阿雄與十五歲的阿花從小是青梅竹馬,兩人正式交往已有三年,雖然兩人間也有一般情侶親密的舉止,如接吻、上半身愛撫等等,但阿雄一直覺得阿花每次都以父母做擋箭牌不肯讓他「站上三壘」、而認為阿花並不是像他想的那樣愛他;一天傍晚,兩人再度相約於錢豹KTV--582包廂,熱情對唱情歌之餘,阿雄再度要求阿花獻身給他以證明她對他的愛,否則兩人乾脆就此分手,阿花猶豫再三,因為想將最純潔的自己留給將來婚姻中的另一半,故而表態結婚以後再說、仍予堅決婉拒;阿雄失望之餘,因難耐高漲性慾,誤以為阿花只是矜持、扭捏作態而已,終以霸王硬上弓之方式侵犯了阿花。

請問:阿雄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二、法律解析:

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為了維護並保障未成年男、女之身體健康及正常發育,特別於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者之刑責規定(註一)。因此,本例中,阿雄雖得阿花之同意下而親吻、撫摸其胸部,但因而挑燃起性慾,已構成猥褻之犯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由於阿雄行為時未滿十八歲,刑事政策上考量其思慮未周,故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註二)明定,阿雄觸犯前罪可享有減刑或免刑之刑罰優惠。

再者,阿雄與阿花雖是青梅竹馬、兩人情投意合,但阿雄在阿花明白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仍違反其意願而強與之進行性交,其行為已然觸犯刑法上「妨害性自主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註三);如果阿花的年齡尚未滿十四歲,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註四),阿雄之行為構成更嚴重之犯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是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轉圜餘地,但仍有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得減輕其刑之適用(註五)。

另附帶說明,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後段之規定(註六),阿雄猥褻阿花之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必須由阿花或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親)出面提出告訴,才可成立其罪名,是為此禁忌遊戲保留一點人性的空間。

(註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註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註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註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註五)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六)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後段: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