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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等公共場所半年應辦理消防編組訓練乙次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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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範,包括視聽歌唱場所(KTV)等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每半年應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一次,金城消防分隊昨日特別提醒金城地區尚未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場所應儘速辦理,以免逾期受罰。

金城消防分隊表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及每半年應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場所如下: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國際觀光旅館。

|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500平方公尺以上。

|餐廳300平方公尺以上。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200平方公尺以上。

|工廠或機關(構)500平方公尺以上員工在30人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30人以上(含員工);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收容人數100人以上;健身休閒中心500平方公尺以上;咖啡廳300平方公尺以上;圖書館、博物館500平方公尺以上;捷運車站。

金城消防分隊指出,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另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至於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依照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金城消防分隊表示,每年都有火災發生,悲劇年復一年的重複著,奪去多少寶貴的生命及造成無數的財產損失。防火管理制度的主旨就是在透過社會大眾「自己財產,自己保護」觀念的建立與落實,以確保每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免於火災的吞噬。請金城地區業者應注意期限,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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