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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吸毒、販毒有那麼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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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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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大龍與小虎是大學同學,畢業後仍保持聯絡,小虎知道大龍染上吸食毒品安非他命的惡習,甚至因吸毒耗費極大,乃違法當起販賣安非他命的盤商以牟利。有一天,大龍因藥癮發作,正吸食安非他命而無法出門送貨,臨時打手機拜託小虎幫忙將毒品安非他命送去給買主,並代為收錢,小虎心想反正只是單純幫忙而已,自己應不算販毒,基於多年友誼,遂答應大龍的請求,但就在送貨途中即被警方臨檢查獲。

請問:大龍吸食、販賣毒品的刑事責任為何?小虎認為自己所為不算犯罪的想法是否正確?

法律解析:

法務部民國九十二年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國內查獲各類毒品數量高達八四八二公斤,比九十一年增加五八七三公斤,尤其「新興合成毒品」日益氾濫,像安非他命、搖頭丸(MDMA)、K他命等,常在地下舞廳、PUB、網咖、遊樂場、俱樂部、KTV、夜店等場所進行毒品交易,不僅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甚至成為歹徒犯罪工具,對於國家社會的危害不可輕忽。尤其女性不慎沾上毒品而遭性侵害的機率特別高。所以,大家不要貪圖一時享樂,失去戒心,造成無可彌補之悔恨;另外,施用毐品會影響腦部神經運作,同時注射毒品時,使用不潔針頭會有很高的比率會伴隨感染B型肝炎、C型肝炎、愛滋病等疾病,危害國人健康甚鉅。

在本案例中,大龍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在第一次被查獲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必須接受二個月的矯正治療程序,稱之為「觀察、勒戒」;在觀察、勒戒期,若被醫師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品,則必須進行為期一年的「強制戒治」程序。另外,小虎知道大龍在販毒,仍然願意幫忙載送毒品安非他命及收取價款,實際上就是在實施大龍整個販毒計畫的行為,大龍策劃、小虎跑腿,二人對於販毒具有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在法律上將論以共同販賣,依同法第四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小虎認為其本身沒有直接獲利就不算販賣毒品,是錯誤且危險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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