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制度七一上路
下(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市售爆竹煙火標示認可制度上路,屆時零售商販賣未貼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爆竹煙火。
為讓轄區爆竹煙火零售商確實明瞭這項新作法,以避免違規受罰,金城消防分隊昨日起再次巡迴轄區爆竹煙火零售商,宣導內政部消防署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市售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制度。
金城消防分隊分隊長石兆珀指出,在今年七月一日以前,所販賣之爆竹煙火應有附加認可標示或標示有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使用注意事項,切勿販賣標示不明或無標示之爆竹煙火產品。
而在七月一日前尚未全面推動前,民眾應選購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使用注意事項之爆竹煙火,以杜絕不法,且最好能以爆竹音效取代燃放爆竹,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有關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之爆竹煙火,石兆珀也提醒販賣業者切勿賣給12歲以下兒童,違反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