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四項修正案
縣府昨日召開九十四年第三次縣務會議,會中討論通過「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組織規程」、「金門縣農業試驗所編制表」、「金門縣消防局編制表」、「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等四項修正案,另外,「金門縣財團法人許可設立及監督管理自治條例」、「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將於會後送議會審議。
昨日於縣府第一會議室召開九十四年第三次縣務會議,該會由縣長李炷烽主持,副縣長楊忠全、主任秘書翁廷為、縣府一級主管、府外單位主官、烈嶼鄉長林金量、金寧鄉等單位代表均出席該會。
會中首先由各業管單位針對上次主管會報主席指裁示事項提出執行情形報告與說明,隨即進行九十四年第三次縣務會議提案討論,昨日討論的議題共有七項,包括,參酌行政院院會通過之「財團法人法」草案所擬具的「金門縣財團法人許可設立及監督管理自治條例」、審議廢止與中央法規多所重複的「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及「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組織規程」、「金門縣農業試驗所編制表」、「金門縣消防局編制表」、「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等四項修正案以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
關於長寮段重劃區工程由於土方高於排水溝,每逢大雨造成泥沙淤積水溝,導致該區整個區域排水系統堵塞等情形,地政局於報中告指出,由於該區目前正進行工程報驗中,尚未分回業主耕作植生,遇雨臨近水溝面有水土流失現象,已協請監造單位實勘研議確實督促承商夯實土堤,預留洩水口並鋪設不織布固床工、植生毯,於植被尚未成長前防止再流失,並速予清除已淤積泥沙,以維持排水系統暢通。
而在上(九十四年第二次)次縣務會議中,金寧鄉公所建議儘速興建慈湖農莊至北山村辦公室產業道路,對於是否有興建道路的必要性,建設局在報告中表示,已會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過,由於目前該段道路的車流量不大,經過評估目前該道路不宜興建。李炷烽也表示,目前而言綠美化植栽應該會比鋪設水泥路還適宜。
行政室在報告中指出,為期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營造財團法人週延之法制環境,且讓行政機關能有效率處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事項,以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故參酌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之「財團法人法」草案,擬具「金門縣財團法人許可設立及監督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共分八章、總計有四十七條條文,該草案已提經縣府法規審查小組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四十三次會議中審查完竣,因此在會中提出審查,通過後將送縣議會審議。
李炷烽表示,該草案已經由縣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各單位對於條文內容若有意見應於一週內提交審查小組,彙集完成後送縣議會審議。
環保局在報告中也提出,由於「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與中央法規多所重複,擬將該辦法廢止。李炷烽表示,中央有建制相關法規且內容與本縣的法規相同,地區若無執行上的難處,毋需重複規定。該案經過討論,同意廢止。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組織規程」、「金門縣農業試驗所編制表」兩修正案,關於前一項提案畜試所表示,依現行規定編制人數未滿二十人免置「書記」,故擬將「書記」改置為「辦事員」。另外農試所也指出,依據農試組織規程規定,人員編制以技術人員為主,但修編時因有留用雇員一人(現已離職),但為利業務推展,故重新檢討修正擬將編制表內之「書記」刪減,增加「技士」職稱。
對於上述兩項組織編制提案人事室表示,依規定在編制人數未滿二十人不用置書記,而雇員(人員)已離職後或改制後可設辦事員,並且也已審查過兩單位的編制職等、人數並無不符規定之情形。而上述兩案經會中討論通過。
消防局也在報告中指出,為強化消防救災勤務之執行,經中央將各縣消防人員編制修正,將增編課員一人、隊員八人、小隊長一人,共計十人,消防局也指出,增加的十個員額以補充外勤為優先考量。消防局也強調,該員額缺係配合年度開給警專的分發空缺。
縣警局在報告中指出,為因應地區試辦小三通,治安情勢轉變,以及兩岸間犯罪增加,需調整增加刑事偵防警力及保安工作,故內政部警政署日前在研商「直轄市、各縣市警察局調整員額會議」同意地區增加三十二個員額,以利勤務需求。
財政局也指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於地方制度法施行前,訂有「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另「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經縣議會審議通過發佈施行在案,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該法規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且金酒公司九十三年銷售量已達一千六百三十七萬餘公升,較公司成立時(八十七年)的一千○三十萬公升高出許多,在組織、編制人員,目前已不敷業務需求,故參酌台灣省公賣局改制公司體例檢討修編訂定「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
經過討論,通過「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組織規程」、「金門縣農業試驗所編制表」、「金門縣消防局編制表」、「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等四項修正案,另外「金門縣財團法人許可設立及監督管理自治條例」以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將於會後送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