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
為加強外籍人士學習我國語言之動機,鼓勵外籍配偶參加政府開設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協助提昇外籍配偶教養子女能力,促使其早日適應國內生活環境,「國籍法」修正案業經立院三讀、總統公布,比照美國等他國規定,對歸化國籍者增列「基本語言能力」的要求。
訂定這項制度的內政部指出,這項要求是參酌美國等世界各國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也是我國首次在國籍法內增訂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規定。這項制度也與美國公民歸化前的「考試」有些類似。
內政部指出,有關這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標準,先前已邀集教育部等各中央機關、移民業務機構、外籍配偶輔導單位及各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議,現階段規劃認定之原則如下:
一、「我國基本語言能力」係指在日常生活上能與他人交談、溝通,並知曉社會相關訊息;即相當於國民小學或以下之程度即可。
二、「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係指瞭解我國國民所享有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等簡單常識。例如:行政院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民應有服兵役之義務等常識。
三、上課時數之採計:申請歸化者如參加國內各政府機關所開設供外籍人士上課之課程者,如已達一定時數,得予認定具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無須再參加歸化測試。
四、歸化測試之辦理方式:
(一)歸化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兩部分,口試部分,可由申請人自行選擇以國語、台語、客家語或原住民語等國內各通用語言接受測試;筆試部分,則以中文文字辦理。(二)內政部將會同教育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訂歸化測試題庫,俟研訂完成後,題庫將印製成冊及登載於相關網站上,俾供需要之民眾免費索閱或查詢。
至於修正後的「國籍法」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五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六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十五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原條文中第二十一條有關收取證書費之收費標準等,則在這次修法中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