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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推動補助改善地區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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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刻正推動補助改善地區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凡符合資格的地區老人,均可備妥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不過,因經費有限,將以低收入戶、獨居或經縣府評估失能的長者優先辦理。

縣府表示,是項補助的目的,乃是為推展老人福利,改善中低收入戶長者居家生活環境,提高居住安全及品質,強化家庭照顧長者功能。

有關補助對象,規定為:(一)年滿65歲;(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一年以上;(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者或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四)非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違章建築者。

至於補助原則及標準,規定如下:(一)以維護申請長者生活安全為補助原則,補助現住屋之設施設備,非與長者生活安全相關者不予補助;(二)以戶為單位:同戶籍地址、同建築物地址或實際共同生活等類似情形者皆視為一戶;(三)每戶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整,且於3年內未獲本縣改善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四)低收入戶、獨居或經縣府評估失能之長者優先辦理。

補助項目包括:(一)屋頂防水設施設備;(二)室內給、排水設施設備;(三)衛浴設施設備;(四)安全扶手、防滑地板;(五)廚房、臥室等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相關設施及設備等。

縣府指出,申請期限為每年2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實際收件日為主),惟補助經費用完時,則停止受理申請。

縣府表示,符合資格者,應備妥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乙份(最近3個月內);(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四)改善地址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如屋主非申請人者,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如為租賃、寄居等部分,需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自申請日起算之3年以上租賃相關契約書);(五)改善房屋設施設備之估價單(估價單勿遺漏店章、並具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六)所申請改善設施設備之施工前照片。

關於審核手續規定方面,鄉鎮公所社會課應依補助原則予以審查並實地調查,初審通過後函報縣府社會局複核,合格者由社會局通知修繕;竣工時申請人應檢附修繕中、後照片及統一發票(勿遺漏店章、並具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核准金額收據及申請人存摺帳戶影本辦理請款。

縣府也提醒民眾,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申請手續或追回該項經費:(一)未獲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二)於申請而尚未核准期間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者;(三)改善設施設備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者;(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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